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海外投資所得如何課稅

海外所得課稅之法令依據及實施日期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在民國9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為避免造成過大衝擊,《條例》特別將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規定延後自98年起實施,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實施。
依據97年9月15日行政院院台財第0970038167號令規定,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延自99年1月1日施行。也就是說,在民國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開始將個人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海外所得課稅之要件
根據《條例》第3條及第12條規定,個人有海外所得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才會課到稅:
 海外所得≧100萬元;
 基本所得額>670萬元;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海外已納稅可扣抵金額。

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指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亦即在沒有最低稅負制情況下所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
而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20%。


海外所得要報稅嗎?

 Tips:海外所得如何計算呢?
海外所得分兩種:
A.金額即所得
海外收入=海外所得
境外所給予之薪資、工資、佣金、利息、股利等。
B.金額需扣掉費用為所得
海外收入-成本及費用=海外所得
理財性質的收入,如租金收入(可扣除修繕、相關稅金、折舊…等)、資本利得(股票差價、基金差價)、財產交易所得(房地產差價利得)等,可扣除相關費用計算所得

「海外所得」為95年1月1日所實施的最低稅負(法令名稱: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中唯一延後的課稅所得,已於99年1月1日實施,延續去年的申報經驗,今年五月一樣要針對100年所發生的海外收入及所得進行申報,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超過10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
海外所得總表分析:
項目內容
課稅對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所得範圍中華民國境外(不包括大陸地區)之各類收益及孳息
認列時點不論何時持有或購買,收益實現在99年後,即須計入課稅
首次申報時間102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一併申報
免稅額100萬以內(超過或等於100萬則全數計入課稅)
所得計算當年度出售價格─取得成本及費用
罰則漏報處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未申報處補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海外所得如何計算呢?
102年所得稅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新認定標準 所稱居住者之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其中,「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 會福利。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海外所得課稅影響的族群
海外所得課稅的實施,應有四大族群受到影響:
A.外派人員:
一般外派人員,其所得會比國內高出許多,假設A先生為長駐在海外第三地的專業經理人,原先妻子在台灣申報所得淨額為100萬元,但A先生有300萬薪資屬於境外收入,過去並不須繳稅。但從今年以後就要計入最低稅負申報及計算。
B.大陸地區的台商及台籍幹部:
過去台商或台籍幹部多將大陸地區的所得及投資利得經第三地匯回台灣,將原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轉回海外所得,已規避所得稅的課徵,但從今年以後,海外所得開始課徵最低稅負,台商及台籍幹部應從新規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申報,將所得轉為海外所得方式已不再是零稅務成本囉!
C.投資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中高階投資人:
由於海外所得的免稅金額是100萬元以內,以基金10%的報酬計算,投資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中高階投資人就要精算您的免稅金額,在投資的利得、商品、贖回時點及投資配置上要考慮稅負的成本而調整規劃。
D.海外華僑:
由於台灣有高達3%的人擁有雙重國籍,針對在台灣仍保留戶籍但經常居住在境外的華僑們,過去在境外所賺的錢匯回台灣都不用申報所得稅,但從今年以後,從國外匯進台灣的所得或本金就要開始面對海外所得問題,應針對您的身份問題進行一定的評估及規劃!

海外所得的內容及範圍
海外所得的「海外」是指非中華民國境內的來源所得,但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大陸地區的來源視為「境內」來源,但香港及澳門則屬於境外,簡而言之,海外所得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且除中國大陸地區外的來源所得,皆納入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中計稅。
海外所得取得來源分析:
購買地金融商品註冊地投資區域海外所得課稅
中華民國境內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境外
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國家或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境外
中華民國境外境外國家或地區中華民國境外
同時,由於所得稅是以所得發生時點課稅,不論您持有海外所得的時間是在99年以前或100年以後,只要收益及孳息實現在100年之後,就需計入課稅。

海外所得的計算及課稅
而海外所得首先應先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法,將海外所得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所得與其他所得等10類。當我們取得海外收入時,您可以先扣除成本及費用後,才是海外所得。關於所得與成本費用的計算方式,當個人可以舉證海外所得的成本費用,應核實扣除,但因取得時間過長,面臨出售海外資產但無法提示取得成本下,則依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
STEP1: 海外收入(A)-成本及費用=海外所得(A+)
財政部規定標準認定:
購買地中華民國境內取得成本
股票A、實際成本
B、98/12/31價格
(擇高認定)
實際成交價的20%
基金
不動產實際成本實際成交價的12%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授權公司使用而取得標的股份售價扣除成本認股金額的70%
股權 憑證(執行認股權之時價-認股價格)×70%
針對境外基金及股票財政部將採取成本從寬認定原則,納稅義務人可以99年12月31日收盤價格或淨值,及原始成本二者成本擇高申報。 不過財政部規定,取得成本「擇一從高」認定原則,只適用能舉證成本者,無法舉證成本的投資人,仍需依財政部所訂的收益比率申報。
STEP 2:免稅所得認定
A+<100萬→視為無海外所得,不需申報
A+≧100萬→全數金額申報最低稅負
STEP 3:最低稅負計算

實際上大部份的投資的海外所得(資本利得以及配息、股利)一年要賺超過目前財政部規劃的100萬元免稅額,一年的投資金額要超過千萬元以上,才會超過門檻。除此之外,基本稅額的計算尚有600萬的免稅額,且在國外已繳的稅額也可列報扣抵,所以實際上海外所得會因納入最低稅負實施而課到稅的人其實很有限。 但如果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要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
 案例:
張多金在新加坡瑞X銀行有存款200萬美金,近幾年來他將200萬美金進行以下投資:
標的投資時價格101年現況金額
境外基金(97.12月)15/單位,投資200萬單位
98/12/31→30/單位
處分基金100萬單位
$35/單位
3500萬
美元優惠存款100萬美金利息收入20,000美金

張多金綜合所得淨額為300萬,張多金今年申報海外所得金額為?
第一步:張多金海外所得金額為?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單位*35-100萬單位*30=500萬(已換算台幣)
利息所得:20000*29.4383(匯率)=588,799
(註:財政布公告之101年外幣所得兌換匯率美元對台幣為29.4383:1) 所以海外所得總額為5,588,766
第二步:計算綜所稅額:
300萬*30%-351,400=548,600
第三步:計算最低稅負(基本稅額)
【(3,000,000+5,588,766-670萬】*20%=377,753
第四步:應納稅額
由於綜所稅額>基本稅額,所以應納稅額為綜所稅額37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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